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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陇南市龙江城乡发展有限公司人员招聘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年02月12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龙江城乡发展

有限公司人员招聘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15〕1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龙江城乡发展有限公司人员招聘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9日

 

 

陇南市龙江城乡发展有限公司人员招聘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陇南市龙江城乡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陇南市龙江城乡发展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并参照国家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司人员是指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高层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办公室主任、各部部长、分公司经理、子公司经理等。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名、财务总监1名,公司按照业务发展需要确定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名额,并报公司管委会审定。

第二章  招聘条件

第三条 公司管理人员原则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管理人员招聘,由公司管委会制定招聘方案,市委、市政府批准;中层管理人员招聘,由公司制定招聘方案,公司管委会审定;其他工作人员由公司负责招聘。

第四条 招聘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招聘的岗位名称、专业要求等资格条件;

(二)招聘对象、范围;

(三)招聘的方法、程序;

(四)招聘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公司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层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奋敬业、团结合作、作风严谨,有良好的职业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初聘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3.总经理职位人选,应具有相当于市属国有企业副总经理职位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副县(处)级职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

4.副总经理职位人选,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当于市属国有企业部门负责人三年以上或部门副职五年以上任职经历;

(2)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科级职位三年以上或副科级职位五年以上任职经历。

5.财务总监由市财政局委派。具有累计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等相关工作经历,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执业资格,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科级职位三年以上或副科级职位五年以上任职经历。

(二)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 由公司根据公司岗位需要设定聘用条件并报公司管委会审定。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招聘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三)考试、考核;

 

    (四)体检;

    (五)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六)拟聘用人员,一般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聘用合同制与劳动保障

第七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员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各类人员的聘用严格按编制在批准的岗位设置范围内聘用

l.公司聘用的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工作人员,均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三年一签;\

2.引进专业技术骨干,经双方协商签订有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人员,工作(任务)完成,合同自然终止;

4.合同期满,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未表示再续约,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即告终止。合同的续定由公司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定;

5.公司管理人员聘用期满经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的可参与同一岗位的竞聘与续聘;未竞聘上同一岗位者允许竞聘其它岗位;

第八条 公司依照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政策性社会保险,员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承担的费用。

第五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公司管理人员实行岗位管理,按照聘用岗位履行职责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可以在公司内不同岗位间流动或晋升。岗位变动后,执行与新岗位相应的工资及其它待遇。

第十一条  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各级员工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留任、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员工有工作严重失职、徇私舞弊或不能胜任工作的,按规定予以调整或辞退。

第六章  人员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制定员工培训与发展规划,建立培训与待遇、晋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大力开展人员岗前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对关键、特殊岗位的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人员在岗、转岗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增强员工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拟定员工培训计划,选派员工参加相应的培训。对一些层次较高、时间较长的培训,公司应与员工签订培训合同,明确服务期限、权利、义务及经济责任。

第七章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十五条  公司符合专业技术评审条件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评聘,由公司和本人共同依照专业技术评聘程序办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择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章  薪酬待遇

第十六条  公司组建和拟聘用人员试用期间,管理人员月工资3000元,一般工作人员月工资2000元。公司组建完成和正式聘用的人员,根据公司效益和国有企业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工资制。原则核定公司主要负责人年薪工资,不超过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年薪工资不超过公司主要负责人年薪工资的70%。

第十八条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年薪工资按照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三部分核发。

基本年薪是指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公司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绩效年薪是指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系数确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不超过上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副职负责人绩效年薪不超过上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奖励年薪是对绩效年薪的补充。为了鼓励经营者更好地为企业做贡献,用增加奖励调节系数的方式进行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年薪不超过上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副职负责人奖励年薪不超过上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0.5倍。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具体年薪数额,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和个人业绩,由公司管委会核定后发放。基本年薪列入企业当年成本,按月支付。绩效年薪、奖励年薪从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绩效年薪、奖励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

第十九条  引进的其他特殊人才,公司可与其协商确定年薪工资。

第二十条 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工作人员,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由公司按照设置的不同岗位自行确定工资标准。

第九章 岗位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行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公司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十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人事档案实行分级管理。高层管理人员人事档案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的人事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国有企业员工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落实管理。

第十一章  人员解聘和辞退

第二十三条  经公司员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聘公司员工,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公司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公司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应处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聘辞退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参照国家企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管委会制定和修改,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管委会负责解释。

(撰稿人:admin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