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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5]50号),进一步优化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平台的贷款操作流程,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11号)、《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建保[2014]253号)、《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综[2014]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甘肃省纳入国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及符合政策要求的拓展项目和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为实施甘肃省棚户区改造所发放的贷款资金。
第四条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作为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实施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贷款项目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甘肃省扶贫开发和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棚改公司”)是全省棚户区改造统筹贷款的平台,承担贷款资金借入、划转和统筹还款。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是本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贷款项目审批立项、政策落实、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是贷款资金借入、使用和偿还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指定用款人是本地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的承接主体,负责与省棚改公司、省开行对接办理贷款审批相关手续。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承担相关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贷款资金用于新建安置房、购买安置房、货币补偿安置等形式的棚户区改造以及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章 贷款品种及融资结构
第十条 项目资金构成。项目总投资包括资本金及贷款资金。资本金指用款人投入项目建设的各类自有资金(不包括其他金融机构融资),占比不低于总投资20% ;贷款资金指用款人通过我公司向开行申请的棚改专项贷款资金,占比不高于总投资的80% 。
第十一条 贷款品种。开行棚改贷款包括资本金软贷款及中长期贷款两个品种,一个项目可同时申请上述两个贷款品种。资本金软贷款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不超过50%,贷款期限不超过9年(其中可设置宽限期,期限不超过项目建设期,最长不超过3年);中长期贷款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其中可设置宽限期,期限不超过项目建设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国开行棚改专项贷款利率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向省住建厅申报确认本地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全省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指定当地用款人向省棚改公司提交本地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州)县(市、区)政府指定相关公司作为当地棚改项目用款人的确认文件;
(二)用款人出具的当地棚改项目融资申请,包括融资项目建设内容、自有资金到位情况及贷款申报额度、建设周期、经济效益评价,还款计划及担保措施、政府支持政策等内容;
(三)省住建厅出具的当地棚改项目纳入国家计划的文件;
(四)融资项目可研报告、对应的规划、环评、用地、可研批复、棚改实施方案、拆迁公告等内容。对于行政审批资料可以陆续补充,在开行贷款审批、合同签定及贷款发放阶段陆续补齐,相关要求详见附件1;
(五)市州政府对棚户改造任务的分解文件。
第十五条 省棚改公司联合省开行对各地上报的棚改贷款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成本、总投资、地方政府财力状况、负债水平、偿债能力和债务风险程度等,并向市(州)县(市、区)用款人下达贷款额度计划。
第十六条 省开行依据省棚改公司下达的贷款额度计划及融资文件报国开行总行审批,并向省棚改公司出具市(州)县(市、区)棚改项目贷款授信函。
第四章 合同(协议)签定及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 用款人收到省棚改公司下达的贷款额度计划后,报请当地政府向我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详见附件2),承诺按时偿还贷款。
第十八条省棚改公司依据省开行出具的贷款授信函与市(州)县(市、区)政府、用款人签署《棚改项目融资合作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详见附件3),明确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还责任。
第十九条省棚改公司与省开行、用款人协商确定借款合同文本,落实合同签定条件(详见附件1),在三方认可后签定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用款人申请提款时,项目资本金应按国开行信贷政策及贷款合同相关要求及时足额到位。贷款发放前,相应配套的资本金需划转至棚改公司在国开行甘肃分行开立的账户,用于提款前资本金到位审核。
第二十一条 用款人向省棚改公司提交贷款发放及资金支付申请(详见附件4),经审核后,省棚改公司向国开行出具贷款发放及资金拨付通知单(详见附件6),省开行依据通知将贷款经由省棚改公司账户于当日将贷款资金支付至用款人账户。省棚改公司同日将资本金返还用款人。
第二十二条 用款人依据省棚改公司缴费通知书(详见附件5),按照贷款发放额度的0.5%支付省棚改公司项目运行费。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在棚改实施中发生变化,需要对贷款合同进行变更的,由用款人向省棚改公司提出变更申请,经省棚改公司与省开行确认后,统一办理变更协议签定。
第五章 贷款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用款人可按照专款专用原则,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自主决定使用贷款,并将支付情况按月报送省棚改公司备案(详见附件7)。省开行应按照用款人的项目需求,及时办理贷款拨付手续。
第六章 本息偿还
第二十五条 省开行在本息到期日前20个工作日向省棚改公司出具本息到期通知书,省棚改公司收到后向省开行提交回执联,并据此向市(州)县(市、区)用款人下达上划利息(本金)通知书(详见附件8),要求用款人及时返回回执,并在本息到期前10个工作日,将当期本息资金足额划入省棚改公司在开行设立的还本付息账户。
第二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用款人未按时足额划入到期本息,由省棚改公司向省财政厅提出扣款申请,省财政厅通过财政结算等方式对市(州)县(市、区)财政进行扣款,并将所扣资金划转至省棚改公司还款账户。
第二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用款人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在计划还款前一个月由用款人向省棚改公司提出还款申请,省棚改公司报经开行审核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利息按照贷款实际发生期限计提。
第七章 项目实施及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贷款资金坚持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依据规定的项目和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用款人每月5日前向省棚改公司报备上个月棚改项目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形象进度、项目完成投资、工程形象进度、贷款资金拨付使用及偿还、后续贷款需求等(详见附件7)。
第三十条 省棚改公司按季对各地棚改项目进行现场调研,了解核实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等情况,提出调研报告。
第三十一条 用款人出现项目违规、贷款资金使用不合规等问题,省棚改公司将及时向省棚改办报告,经省棚改办审核后采取限期整改、扣减贷款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确保棚改贷款资金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撰稿人:佚名 编辑:李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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